應確定電動觀光車和電動巡邏車與產品要求有關的輸入,并保持記錄。這些輸入包括:
5.3.2.1電動觀光車和電動巡邏車功能和性能要求;
5.3.2.2適用的法律和法規(guī)要求;
5.3.2.3適用時,以前類似設計提供的信息;
5.3.2.4電動觀光車和電動巡邏車設計和開發(fā)所必需的其它要求。
對這些電動觀光車和電動巡邏車輸入進行評審,以確保輸入是充分和適宜的。要求應完整、清楚,并且不能自相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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